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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自觉远离微商圈

作者:杨焕敏 编辑:redcloud 2015-10-22 1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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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商圈一时风生水起,如洪水猛兽般席卷几乎50%以上的手机用户,许多公务员也“与时俱进”跟风而行,于是乎上班时间炒股的减少了,朋友圈做微商的多了;玩电脑的少了,鼓捣手机的多了;在一起谈工作、生活的少了,聊产品的多了,这些现象值得纪检监察部门警觉。

  首先,公务员从事微商经营违法。一是公务员履职禁止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二是经营从业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其次,公务员从事微商经营必然违纪。一是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微商作为实时性的网络交易,在经营时肯定会侵占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与精力,影响工作状态与效果;二是公务员借用权力影响经营必然违纪,公务员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权力,在经营活动的权力影响促使微商变成微腐败,所以公务员从事微商经营必然违反纪律规定。

  第三,公务员从事微商经营必将影响政府形象。一是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现微商经营80%是层层分销模式,微商经营者根本不可能知道产品质量、效果,只关注经销量,下线发展数量,必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无法预见的后果;二是对微商的法律界定还不明确。依托社交软件的经营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社交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通过朋友圈购买的商品该如何维权?法律地位不明、监管缺位,导致朋友圈里乱象丛生:售假贩假、无法退货、维权难让人们不禁感叹“还能愉快地做朋友吗”,中央电视台已经多次报道当网络经济犯罪逐渐显现出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朋友圈乱象也最终嬗变成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现实问题;三是网络软件支撑作假引诱。《人民日报》2015年4月10日稿《关注朋友圈微商 业内:引诱人购买 有诈骗嫌疑》指出:“微信对话生成器”不仅可以随意设置对话双方的头像、昵称,编造对话内容,还能插入微信转账、语音,最后软件还帮助自动生成截屏。而“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则可以设置双方支付宝头像、姓名、付款金额等转账信息。记者看到这些软件在某些网站上已被下载数十万次。“多数是捏造好评和成交额,让人误以为产品质量好受欢迎,这样就能吸引别人购买。”一位微商说,由于目前对微商没有规范,整个圈子较乱。如此乱象丛生的交易市场,公务员参与其中,公务员的行为时刻代表着政府形象,必然会给政府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公务员参与微商经营百害无一利,公务员应主动远离微商。一方面,肩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员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引导,提升公务员的党性修养,养成“服务微商是职责,从事微商是失职”的意识。另一方面,肩负监管责任的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员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在关心关爱的基础上,对公务员从事微商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以监督、提醒、问责,坚决刹住公务员官商兼得、不误正业、淡漠宗旨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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