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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城步 编辑:redcloud 2013-10-09 09: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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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办字〔2013〕122号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违法生育、无非法收养行为,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本办法称“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或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为不宜结扎但落实了一项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两女家庭户(本办法称“两女户”)。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乡镇(场)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下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财政、人社、教育、卫生、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宗、扶贫、移民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条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主动放弃再生育,与乡镇(场)计生办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夫妻,由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从2013年元月1日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筹资发放(夫妻均有工作单位的各发放50%);农村居民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保健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发放。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慰问、困难扶助以及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扶助,同等条件下优先计划生育家庭。

  第八条 通过指定医院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由指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免费对症治疗。

  第九条 农村在分配集体收益、福利、征地补偿款、承包责任田土和山林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全面实施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已婚育龄群众定期开展生殖道感染免费检查。

  2、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或低费为优待对象中的困难群众提供妇科病治疗服务;落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家庭扶助制度;定期发放农村和纯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协会在创办“三结合”项目时,优先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开展帮扶。

  (二)县妇联: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妇联的日常维权工作紧密结合,在实施“两癌贫困妇女”、“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及“春蕾计划”行动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和儿童。

  (三)县工商局: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时,注册资金可以按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四)县农村工作部:申报能源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优先立项;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的补助,在全县统一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户。

  (五)县移民开发局

  1、在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中,对移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予以优先照顾。

  2、在安排移民生产开发项目时,优先安排移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

  3、移民避险和改善生存环境搬迁建房时,对移民独生子女户按增加一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4、已享受后扶政策的独生子女,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可继续享受后扶政策。

  5、对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困难户和两女困难户的子女,从结余指标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奖励。

  (六)县民政局

  1、将符合条件的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在享受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2、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重度伤残家庭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3、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的独女户老年父母,按规定纳入五保户供养范围,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4、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5、安排灾民生活救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6、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项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种就业培训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实行补贴,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可优先参加医疗保险,并免收工本费。

  (八)县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预算到位,按时拨付。

  (九)县规划建设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

  (十)县房产局:城镇独生子女户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进城首次购买自住房时,免交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登记发证工本费减免50%。

  (十二)县扶贫办:对贫困村的独生子女困难户和两女困难户优先安排扶贫帮困项目。

  (十三)县农业局: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提出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在安排农科教等项目资金时,适当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户,有计划地扶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

  (十四)县林业局: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对象优先安排造林计划、林业相关项目和资金补助;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十五)县水利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人畜安全饮水开户时,按户减免管道安装费50元。

  (十六)县畜牧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证和动物治疗许可证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均免费办理。

  (十七)县科学技术局: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十八)县教育局

  1、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女孩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困难补助。

  2、高中阶段的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女孩可优先享受国家或社会爱心团体与个人资助。

  3、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校的贫困生提供助学贷款和相关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

  (十九)县卫生局:实施“光明工程”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申请免费手术时优先安排;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和妇女病免费检查时,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优先安排。

  (二十)县农机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优惠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免收农机驾驶证、农机操作证等办证应收费用。

  (二十一)县残联: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参加免费就业培训。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享受以下奖励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困难普高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每人每年资助500—1000元。

  (二)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夫妻自觉施行绝育手术的由所在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困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可享受以下救助

  (一)按邵市办发[2011]34号文件规定,从社会抚养费中切块5%设立“生育关怀基金”,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进行扶贫帮困。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满十四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抚恤金,金额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一证通”制度,凭《优惠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即可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四条 符合优待对象条件的夫妇,自愿提交申请,经户籍地所在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初审、张榜公布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证》(本办法简称《优惠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审批一次。

  各乡镇应建立《优惠证》发放花名册,登记享受优待情况,并实行《优惠证》年审制。因婚育、户籍性质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优待条件的,以及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监测或不及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的,收回其《优惠证》,停止享受优待。对于在优待政策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原已享受的优待金额外,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上级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实施,本办法所列条款与之不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作者:城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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