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2月12日,因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造成我县辖区内现场执法查获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未保险机动车、驾驶未注册机动车、违法载人、未戴头盔、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准驾不符等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久拖未裁决。对此,我大队所属执法办案部门已通过打电话、发送EMS邮政快递、面对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并要求其于2022年12月19日前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当前仍还有部分当事人未主动到我队接受处理。
为有效化解和防范执法风险,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湖南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对辖区内2019年10月28日现场执法查获的至2022年12月12日止未接受处理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未保险机动车、驾驶未注册机动车、违法载人、未戴头盔、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案件(见附表)实施缺席直裁。有关事项公告告知如下:
一、公告时间: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9日止,共七天。
二、公告告知期满后,对仍未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件实施缺席直裁。
三、缺席直裁后,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交纳罚款及滞纳金等法律后果。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伍玉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