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主、驾驶人:
我大队在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查扣了一批机动车辆,这些车辆的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以下扣留的374辆机动车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持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对公告所列车辆做拆解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9月28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伍玉桃
本文为城步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www.cbnews.gov.cn/content/2021/09/28/10207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