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下列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已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现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9月28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伍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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