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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加油站经营管理的通告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伍玉桃 2021-07-06 0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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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遏制涉暴涉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加油站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是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加油站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二、加油站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属单位购买的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属个人购买的须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加油站和工作人员应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并如实登记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

三、加强对加油车辆(含摩托车)的监管。严禁向无牌无证、改装改型(含加装太阳伞)等违法车辆加油;严禁向驾驶人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驾驶的车辆加油。凡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加油站的监管。县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督,履职尽责,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加油站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列入重大隐患单位督促整改,并列入不守诚信单位系统管理;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广大市民特别是司乘人员要积极配合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凡在加油站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伍玉桃

本文链接:http://www.cbnews.gov.cn/content/2021/07/06/9627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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