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有效预防、降低“涉摩”“涉电”交通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要求,公安机关将从7月1日起对全县境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者分别罚款50元、20元。
2、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违者分别罚款100元、50元。
3、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违者分别罚款200元、20元。
4、严禁驾驶拼装或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扣留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
5、严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扣留车辆、罚款200元。
6、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罚款500元并予以行政拘留。
7、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晴雨伞,违者一律扣留车辆,并分别罚款500元、50元。
8、严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者一律暂扣驾驶证,最高罚款2000元;再次酒后驾驶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对违反上述规定被查处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10、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从重打击。
敬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依规驾乘,文明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5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编辑:伍玉桃
本文为城步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www.cbnews.gov.cn/content/2021/06/21/9571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