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部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嫌疑人适用传唤手段实施违法处罚的指导意见》(湘公交传发[2020]54号)之规定,以下涉嫌饮酒、醉酒后驾驶非运营车、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人员,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请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自本公告期满后仍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启动直裁程序,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4月29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