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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及其治理对策

作者:王凌云 编辑:redcloud 2015-07-14 1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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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晋书》记载,晋元帝时全国经济困顿,“公私窘罄,每得一豘,以为珍馐。项上一脔尤美,辄以荐帝,群下未敢先尝,于时呼为禁脔”。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正是怀着“禁脔”心态,把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与权力当成自己和亲属的“菜”,不仅背弃了自身职责和人民所托,更势必蛀蚀发展根基,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甚至严重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当合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治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领导干部亲属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二是领导干部亲属与朋友、熟人合伙经商,以一定的资金或资产入股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利润的分配。三是领导干部亲属与朋友、熟人合伙经营,商定一定的经营管理方式,直接参与经营。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领导干部亲属在事业单位工作,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二是领导干部亲属无工作,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经商打开方便之门;三是领导干部自己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利用亲属的身份进行经商。

  二、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主要原因。

  1、私心私欲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此前有报道,某省一国有能源企业集中向“靠山吃山”坚决说不,实行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清除掉“七大姑八大姨”式的中间供应商足有5600多家。附着在国企身上的寄生虫可见一斑。有道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一些国企领导管不好家里人、身边人,让各种沾亲带故者乘虚而入,自己也加入其中分一杯羹,造成抢吃“唐僧肉”的乱象。魏晋思想家傅玄有言:“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宋朝诗人有云:“私心胜者,可以灭公。”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私心乃百病之根,因为私心膨胀,公私天平就会倾斜,党性原则就会丧失,甚至忘乎所以、为所欲为。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就是私心私欲在作祟。

  2、自我认识不强,党性观念淡漠,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领导干部重党建、重发展轻反腐,一些领导干部甚至认为自己有贡献,特别是一些国企领导,贪点捞点不算什么。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总把“衣、食、住”等基本权益和基本需求同私心、私利、私欲混为一谈,“近水楼台先得月”,用公共资源满足一己之私欲。诚然,领导干部以及其亲属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也有自身正当利益。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获得必要而恰当的自身利益,不但没有坏处,而且有利于激发工作能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威客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领导干部就要加强自我认识,增强党性观念,而不是自认为劳苦功高,利用手中权力搅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亲戚谋利为自己谋利。

  三、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明确禁止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特别是明确禁止以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以党政干部个人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办企业的基本上没有了。但是,隐形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还存在。隐形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以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前些年一直在参与经办企业,随着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出台,便将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上,但实际上企业的事情仍然由其决策。第二种是利用手中职权之便为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如:有一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开了一个餐馆,他就把单位所有接待安排在自己配偶办的餐馆中去消费,一年下来接待费达数万元。第三种是合伙参股,投资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入股,合伙参股,合作经商办企业,只出资不参加经营管理活动或者提供业务政策咨询,凭借参与股份从中分红利或索取劳务酬金、补助等。

  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在国企“亲缘腐败”,近日,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调查发现,一些国企领导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看,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给配偶、子女等亲属开办的企业经营,巨额国有资产收益被蚕食。此外,还有国企领导干脆直接安排亲属开办企业,用于转移甚至“洗白”其贪腐所得。为了逃避监管,可谓是花招不断,你照顾我儿子的生意,我让你女儿的企业垄断某一项业务。比如被查处的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在2013年和2014年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均隐瞒了儿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四、治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对策措施。

  党廉则政清,政清则国兴。反腐倡廉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人心向背,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以来,以全面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契机,力向“主战场”聚,劲往“反腐败”使,大力治理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还市场一方净土,让市场经营者公平合理地进行竞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政策界限,主动申报家底。制发统一的《清理登记表》,层层签订《责任书》,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定期进行自查清理。对于领导干部已退出经商的,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看其是否真正退出,是否隐形经商行为:一是从主体上鉴别。要看本人是否还存在继续参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是否还在利用职权帮助企业搞勾兑、拉关系、谋生意,在生产经营管理上是否还在发挥着决策者或者参与作用。二是从产权转移关系的实质来鉴别。看其是否与原来企业做到了彻底脱勾,着重要看是否“明转移,暗操作”等虚假交易问题。三是从利润分配的去向来鉴别。看其是否是最终获利者,同时要注意防止以股转债等形式参与企业分红。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看其是否违规:一是从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来看,是否与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有关,特别是要防止“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不允许国土和建设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涉足土地经营、矿产开采和房地产开发;应禁止煤碳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涉足煤碳开采等等。二是从企业经营的领域来看,其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在领导干部职权管辖的范围内。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他地方创办或经营与领导干部职权无关的实体,就不应认定为违规。三是从企业获利水平来看,其获利中是否高于平均利润水平,并且这种超额利润是因为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得来的。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办餐馆、搞酒楼,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甚至管理对象将其变成定点接待地,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应视为违规。

  2、开展廉政教育,加强领导干部自我认识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政干部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搞好正面典型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政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退出利益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采取写出承诺或保证书,明确规定凡今后群众有举报,经调查属实后,一律责令辞去领导干部职务并辞去公务员身份等强硬措施进行震慑教育,杜绝隐形经商行为。

  3、完善制度建设,纪检部门加强对公务人员监管。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关于公务员管理若干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明确规定党政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属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严格考勤考核,坚决禁止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使领导干部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4、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较大、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或利用手中职权为亲戚经商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可免去领导职务,减少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和空间。对群众反映较大的、一时又难以查清是否在经商或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亲戚经商提供方便的实权部门干部可调整到其他权力因素较弱的部门工作。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亲戚违规经商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国企改革,铲除“亲缘腐败”毒瘤。治理领导干部亲戚违规经商在国企里显得尤为重要,治理国企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顽疾,需要双管齐下,内外并举。不仅要从外围加强监督和惩处,更重要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权力约束机制。因而,深化国企改革是治理之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透明运行、有效监督成为常态;完善治理体系,让法治护航发展每一个环节,坚决铲除“亲缘腐败”的毒瘤。

作者: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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