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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0-07-06 14: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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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09-00009
 
 
 
 
 
城政发〔2009〕1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城有关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搞好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给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体制机制,依法明晰林业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兴林富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1、自留山与责任山: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楚,要在进一步明确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权属登记和承包合同。
    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能区分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山,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山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归还集体组织;举家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山林:
1)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对不宜实行分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2)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3)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若经营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公、群众意见较大、难以继续经营的,可将林地经营权归还原来村组,由村组将林地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将林权明晰到农户,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林地、林木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国有山林:
要稳定山林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的所有权。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明晰林地与林木权属关系。
4、对于各个历史时期无偿平调划拨给各级政府、学校及国有林场、农场、部队等单位的山林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5、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待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在纠纷调处好之前不得进行一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产权明晰后,要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林权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林业“三定”时存在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线清楚的,可按原四至界线予以核定面积;如果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重新确定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纳入改革工作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二)落实处置权。承包到户的山林,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乡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要与县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相衔接。乡和村按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方案自下而上申请年度采伐计划;县按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及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自上而下分拨到乡和村;各村和村民小组根据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资源状况和生产、生活需要,召开听证会,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分配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2005年以后营造的商品林,其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可单独编制经营方案,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培育目标、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年龄,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楠竹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保证采伐指标;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胸径10cm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在非林业用地营造的商品林,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经申请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实行采伐指标的发放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缴。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国有森林、林木和集体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损害群众利益。所有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确定、有争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坚决取消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规范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经营以及从事木竹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木竹的育林基金。
(五)配套改革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适度放宽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的限制。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逐步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设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林业产权交易,制定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成立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负责全县林业调查设计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3、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县林业局应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职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稳定和加强木材检查队伍建设,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
三、工作步骤
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9年4月全面铺开,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底前完成)。成立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宣传,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干部进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逐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5月底前完成)。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了解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各乡镇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各乡镇根据全县总体改革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村(居)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居)民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底前完成)。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权属确定后,二榜定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与林农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登记,核发林权证书。同时,按照改革要求,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规范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好各项改革措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验收合格后,由上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签署合格意见。
四、保障措施 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将林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林改工作作为兴林富民的大事来抓,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各乡镇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要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同时,逐级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所给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乡财政也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林业局要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确保资金使用高效、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五)严明纪律,确保质量。要切实做到林权制度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六)强化管理,维护稳定。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积极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在改革中发生重大案件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林业 改革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各群团组织。                     共印100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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