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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0-07-06 1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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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政发〔2009〕1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九月十二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县行政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重要涉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批准后才能启动制定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处理。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所作规定在公布前必须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印发或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依据和参考资料、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记录、听证会笔录、听取意见和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说明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定的制度、措施及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部门争议协调结果,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和各方的观点及其依据或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报、补正或重新报送。制定机关办公室受理报送材料后,交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条件是否成熟。
     (三)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请示县政府同意。
     (四)拟定的规定、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原则。
     (五)是否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按规定听取意见,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意见。
     (七)是否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本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没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先请示;已经请示但政府未同意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三)送审稿拟定的规定、措施不合法、不适当,或者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的,予以修改。
     (四)送审稿拟定的规定、措施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形成草案,交制定机关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提请审议。合法性审查不能通过的,提出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交制定机关办公室处理。
      第十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部门或者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和公布。
      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编好文号后,由起草单位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编制登记号。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报送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办应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制定机关。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向制定机关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1、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
     2、需经县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批准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5、所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明显不当或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6、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二)经审查无上述情形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市驻城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县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号的下一行以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文末标明施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应当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自动失效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书面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县政府审定,决定继续执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重新公布后执行。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省市驻城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乡镇政府及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自动失效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和论证,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重新公布后执行。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说明纸质文本各5份,电子文本1份,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范性文件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2印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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