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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0-07-06 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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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09-00007
 
 
 
 
 
城政发〔2009〕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城有关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搞好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给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林业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兴林富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201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现有集体林场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的形式按人口将权益明晰到户。
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
对于各个历史时期来调划拨给各级政府、学校及国有林场、农场、部队等单位的山林不得变更和调整。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待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山林纠纷可由当事双方或多方协商解决,确实协商解决不了的,要依法调处,在调处期间停止一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认真做好勘界发证和承包合同签订工作。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纳入改革工作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式样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不得限制林权所有者的自主经营权。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木竹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3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取消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适度放宽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的限制。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逐步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政政府令第213号),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设立林权管理常设机构,负责林业产权交易,制定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成立县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负责全县林业调查设计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县林业局应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职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稳定和加强木材检查队伍建设,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
四、工作步骤
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9年4月全面铺开,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底前完成)。成立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宣传,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干部进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逐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方案阶段( 2009年 5月底前完成)。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了解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各乡镇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各乡镇根据全县总体改革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村(居)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3以上村(居)民或者 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 2009年 6月至 2010年 10月底前完成)。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权属确定后,二榜定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与林农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登记,核发林权证书。同时,按照改革要求,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规范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好各项改革措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 12月底前完成)。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验收合格后,由上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签署合格意见。
五、保障措施 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将林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林改工作作为兴林富民的大事来抓,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各乡镇以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要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使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同时,逐级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所给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乡财政也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林业局要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确保资金使用高效、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五)严明纪律,确保质量。要切实做到林权制度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六)强化管理,维护稳定。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积极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在改革中发生重大案件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林业 改革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各群团组织。                     共印160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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