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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编辑:redcloud 2010-07-06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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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前身为县劳动局,成立于1973年。1986年12月,成立了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负责县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养老保险、职工离退休、退职的管理服务工作。1994年6月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2002年机构改革,劳动局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劳动工资股、社会保险股、就业培训股、监察仲裁股。

  一、养老保险

  从1987年起,随着国家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县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开始对全县78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施养老保险,收缴养老基金。从1995年10月开始,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所有制身份界限,合同制工人与单位原固定工人实行同一种养老保险方式,不再单独缴纳养老基金。从1999年8月起,全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

  二、失业保险

  1992年底,全县105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收缴事业保险金45万元。从1993年起,事业保险范围扩展到供销系统、国营企业所开办劳动服务企业、农业银行所代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城镇集体企业。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及城镇其他企业。从1988年实施失业保险以后,全县先后为395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157万元,发放医疗补助费10.5万元,扶植企业启动生产资金28万元。

  三、医疗保险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县从2001年1月起开始对全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后,医保病人人均住院费为3000元,较以前同期下降62.3%,平均住院人次较以前同期下降58.4%,减轻了医疗费支出的压力。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0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各企业相继成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服务中心”。从1999年至2002年,全县共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592万元,共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困难补助443万元,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养老保险金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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