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编辑:redcloud 2008-11-03 00:00:00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办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投资建设。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进入工业园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和本县的民营企业。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四条  依据我县独特的资源优势,鼓励如下重点投资项目:

1、乳制品、食品加工项目;

2、竹木制品深加工项目;

3、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生物医药项目;

5、其它加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三章   审批服务

第五条  公开审批条件,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县人民政府对不利于园区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由园区管委会召开审批联席办公会,负责代办本县权限内有关建设的一切手续。凡按规定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所属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统一代办。

第七条  对前来注册登记的入园企业,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特殊行业,可预先登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先办企业,后办有关手续。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园区管委会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无费管理,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园区内收费。

第五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根据土地类别、地理位置和投资额度原则上按2—5万元/亩的成本价收取。对投资额度大、占地面积少、效益很好的项目还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价格及租赁方式由园区管委会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园区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三年内不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业主可申请退回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以不低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出让价格回购土地。

第六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工业园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入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免二减三”优惠,即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免征、减征所得税:

1、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品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入园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视其受灾程度,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5、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及易损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方法。

第七章   人才、人事、劳动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凡经园区认定,由城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的有关优惠外,同时可以与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签订特别优惠待遇的协议。

第十六条  园区内的企业业主及高层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县域内可选择学校入学,并免缴插班费及借读费,园区内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入托一律按县内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在园区投资的企业业主,本人及其家属子女需办理常住户口的,可免费办理有关迁入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户口、人事关系不在城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园区工作满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符合人事部门有关政策,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园区内企业职工的职称评定、晋升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很好效益的科技人员,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城步工业园贡献奖”。奖金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凡入园企业投产第一年可免交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金。

第八章   园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园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地保护,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地。建设用地列入优先用地计划。工业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其他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有偿转让。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当月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园区的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凡沿园区主次干道、小区道路铺设的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并通到各地边缘,凡在各规划地块内铺设拆移的由各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客商参与园区整体开发或部份成片开发,其购地资金及投入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入园企业购地款(即收即返)及上缴的税费(当年返还)中逐年偿还,即投资者按其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园区财政收入(地方部份)的80%分成,地方财政按20%分成。投资者待投资全部收回后,按投资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园区财政收入的15%—25%分成,时限15年。

第九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授予工业园管委会县级同等管理及审批权限,管委会实行“一个窗口”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重点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时,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无执法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对投资企业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对企业摊派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不定期协调省市各级银信单位,对入园企业建设予以扶持;不定期组织国家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向入园企业推介在研新项目,并组织入园企业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第二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帮助投资者解决基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企业正常经营后实行跟踪服务。并负责受理入园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企业投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园区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未经依法裁决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转移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侵犯投资者的人身权利。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城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城步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