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县城新形象,优化县城环境,提高县城品位,完善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我县县城南改北建的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旧城改造按照总体规划布局,体现民族特色,美化县城环境,分片改造的原则开发。各单位可自行改造或通过招商等形式进行改造。各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旧城改造具体指对县城八角路以南区域内陈旧、低矮、潮湿、安全隐患严重、市政设施不配套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旧建筑进行改造。
第四条 县成立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 符合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并经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改造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投资商全额垫资的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二)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可以在土地红线范围内依法进行房地产和其他有利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项目开发。
(三)在旧城区域内的改造项目可以按不同地段缴纳土地出证金。
(四)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只收取工料费,其他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依法获得所有权并领取了所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赠予和继承。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独立管理,封闭运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方式、拆迁安置和实施建设需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项目区内收费、罚款。
第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城建主管部门应对旧城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工程竣工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县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简化办理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办结,由县政务中心负责代办本县权限内的一切手续。
附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旧城改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单位 |
优惠收 费标准 | |
1 |
新型墙体改革基金 |
湘政办[2002]88号, 湘价房[1998]261号 |
建设局 |
1元/m2 | |
2 |
城市配套费 |
县物价局文件[1998]4号 |
规划局 |
按建筑面积 6元/m2(单价) | |
3 |
清扫、保洁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环卫局 |
0.8元/m2 | |
4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城管大队 |
谁占用 谁修复 | |
5 |
质监费 |
邵价费[2004]4号 |
质监站 |
0.8元/m2 | |
6 |
劳保基金 |
湘价费[2001]261号 |
市劳动站 |
暂收5元/m2 | |
7 |
安全生产监督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施工管理站 |
0.6元/m2 | |
8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国土局 |
按建筑用地 面积6元/m2 | |
9 |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 |
湘价费[2002]231号 |
房产局 |
40元/套, 10元/本 | |
10 |
房屋测绘费 |
城价字[2003]130号 |
房产测绘队 |
1元/m2 | |
11 |
房屋拆迁管理费 |
湘价费[2001]261号 |
房产局 |
1元/m2 | |
12 |
房屋拆迁调查摸底费 |
邵价费[2001]168号 |
房产局 |
2元/m2 | |
13 |
白蚁防治费 |
湘价费[2001]275号 |
白蚊防治所 |
1元/m2 | |
14 |
人防费 |
湘价费[2001]55号 |
人防办 |
暂收1.5元/m2 | |
15 |
防雷检测费 |
湘价费[2003]52号 |
气象局 |
0.8元/m2 | |
16 |
基建渣土外运费 |
城价字[2002]20号 |
环卫局 |
2元/m2 | |
17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1)新建商品房 |
湘价服[2002]34号 |
房产交易所 |
1元/m2 |
(2)经济适用房 |
湘价服[2002]34号 |
房产交易所 |
0.8元/m2 | ||
(3)非住宅房 |
湘价服[2002]219号 |
房产交易所 |
1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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