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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编辑:redcloud 200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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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优化经济发展

环境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三条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严禁未经县优化办批准擅自进入重点挂牌保护企业检查;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上路拦车乱收费;

(三)严禁未经县优化办批准擅自对重点持牌保护企业实施罚款处罚;

(四)严禁未经告知和优化办批准擅自对重点挂牌保护企业停水、停电;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摊派和拉赞助;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乱收费、滥收费和收费不服务、服务不到位;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收费不开票、少开票、打白条;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索、拿、卡、要”强买强卖。

(九)严禁超越规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十)严禁简单、粗暴执行和不文明办事。

第四条   违反第三条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书面检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待岗、停岗、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处理。直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记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按湘发[2002]10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县优化办和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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