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优化经济发展
环境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三条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严禁未经县优化办批准擅自进入重点挂牌保护企业检查;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上路拦车乱收费;
(三)严禁未经县优化办批准擅自对重点持牌保护企业实施罚款处罚;
(四)严禁未经告知和优化办批准擅自对重点挂牌保护企业停水、停电;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摊派和拉赞助;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乱收费、滥收费和收费不服务、服务不到位;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收费不开票、少开票、打白条;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索、拿、卡、要”强买强卖。
(九)严禁超越规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十)严禁简单、粗暴执行和不文明办事。
第四条 违反第三条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书面检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待岗、停岗、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处理。直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记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按湘发[2002]10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县优化办和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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